但现在的问题是,
一个人自己的几个“人格”自相残杀,这算什么事情啊?
要是按照法律中的条款来判断,
那这应该算是“自杀”,还是应该当做“他杀”?
总不能因此把“麦肯·瑞夫”这整个人都给一块绞死吧……奥维莉娅小姐都说了,他还有“两间”房屋是完好的,“买一赔一”就不太科学。
退一步讲,就算不谈法律,
假设“麦肯·瑞夫”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
那他几个人格的逐渐消失,算是快“治好了”,还是快“没救了”?
韦恩突然觉得,
自己下午刚上完的神学哲学课好像都没这么绕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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