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没有备,董事长要用到了,那就是天大的错误了。
片刻后,一份合同就打印出来了,这是一份针对外国明星的合同。
这份合同不会影响到裴珠铉在新罗那边的合同。
这也是国外明星与华国的经纪公司、制作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合作时,都必须签署的。
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涵盖合作范围,就有音乐、影视、综艺等多领域发展。
另外会标明代理期限,即合作的时间跨度,还有权利义务方面,包括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益。
如艺人的工作安排、公司的推广责任等;经济分成,明确收入的分配方式。
最后自然还有解约条件等条款。
像原先新罗那边的T-ARA成员朴治妍与龙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华国独家艺人经纪合约,龙真文化负责她在音乐、电视剧、电影、综艺、广告等各方面的经纪业务。
金盅国为了在华国开展活动,也同华国娱乐公司签约,由华国这边的公司负责其在华国的活动支持,如发表专辑等。
这个合作和明星原来公司互不影响,准确的来说,新罗的公司影响不到这边,甚至插不上手,实在不行打官司,这方面对方必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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