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八条太上制度
未成年国王、公爵、伯爵、子爵、男爵,得由父母或上一代统治者担任太上身分,协助实务治理。
第三十九条太上王限制
太上王於未成年国王期间,仅得强制撤销或接管以下四类决策:
一、开除官员。
二、调整国家电厂机数量。
三、增加或调整直径一公里主水管等国家级供水核心设施。
四、改变国家货币制度。
除上述四类外,太上王不得主动撤销未成年国王决策。
第四十条未成年治理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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