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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;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,免交保教费。

        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、高等学校研究生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;报考高等学校本、专科的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;在公办学校就读的,免交学费、杂费,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;

        (2)入伍、就业方面。

        烈士的子女、兄弟姐妹本人自愿,且符合征兵条件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。

        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,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。

        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;已经就业,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,应当优先留用;从事个体经营的,工商、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,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;

        (3)养老方面。

        男年满60周岁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,可以在光荣院、敬老院集中供养。

        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;

        (4)住房方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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